(2015)宜珙执字第5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赵万义与秦永高、罗寿容、珙县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万义,秦永高,罗寿容,珙县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547-1号申请执行人赵万义,女,193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秦永高,男,195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罗寿容,女,195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珙县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文鑫路201号03-1幢2楼。法定代表人秦永高。本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2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秦永高、罗寿容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2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仕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