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曹殿楼与鲍雪梅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特5号申请人:曹殿楼,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沐集监区警察,住安徽省。被申请人:鲍雪梅,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林业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曹殿楼申请对被申请人鲍雪梅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曹殿楼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鲍雪梅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曹殿楼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鲍雪梅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曹殿楼撤回对被申请人鲍雪梅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朱永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锐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