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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上海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与钱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钱辉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7民初2208号原告上海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朱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建建。被告钱辉,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上海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钱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文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建建、被告钱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通过原告居间与案外人张瑜、孙宁宇就上海市普陀区武威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买卖事项达成一致,约定被告将系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2015年8月2日,双方签署《居间协议》及《房地产买卖协议》,原告已居间成功。之后被告违约,表示不再出售系争房屋,且已与案外人私下解约。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佣金确认书》约定,被告须向原告支付人民币3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佣金,但被告已明确表示不愿支付。现原告起诉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佣金3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钱辉辩称,第一,房屋交易最终没有完成,原告居间未成功,无权收取佣金。第二,原告在居间过程中存在重大欺诈行为。因被告是置换房屋,需要购买的房屋价格远远大于出售系争房屋的价格,被告提出要求买方全额付款,但实际情况是买方需要通过银行贷款,故在签订买卖协议前,原告承诺被告可以先行帮助被告贷款,并做到让银行在一周内放款,保证被告能够支付首付款,待买方的贷款发放到账后,再归还原告。居间协议与买卖协议签订后,原告要求被告签订高额利率的融资协议,而不是正常的银行利率的融资协议,被告没有接受。因被告已经收取了买方的2万元定金,而先前被告已经签订了自己的购房合同,没有时间等买方的银行贷款,故次日便决定终止交易,退还了买方2万元定金并赔偿了5000元。第三,原告对被告采取了暴力行为。在被告与买方终止交易、被告取回产证后,原告工作人员开车追逐被告索要产证,并多次逼停被告车辆,被告为此报警处理。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日,经原告(居间方、丙方)居间服务,被告夫妻(出卖方、甲方)、案外人(买受方、乙方)与原告(居间方、丙方)就系争房屋签订《居间协议》,约定甲方以总房价款304万元向乙方出售系争房屋;《房地产买卖协议》(附件)的签订即表明丙方提供的居间服务已促成买卖合同成立;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若因任何一方未能履行义务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违约方应另行向丙方支付总房价款2%作为违约金。同日,被告夫妻与买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首付款为120万元,第二期房款182万元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尾款为2万元;为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之需,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后41日内前往丙方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协议还对交易过户、交房、违约责任等条款作了约定。同日,被告签订《佣金确认书》,约定佣金金额为3万元,支付时间为签合同支付1.5万元,过户当日支付5000元,贷款放至房东方账户当日支付1万元。上述协议签订当日,被告收取了买方支付的2万元定金。随后被告称因无法接受与原告签订高额利率的融资协议,故与买方终止了买卖协议。次日,被告与买方签订《解约协议》,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买卖居间协议,买方同意原告将产证返还被告,被告退还买方2万元定金,并支付赔偿金5000元。嗣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佣金未果,诉讼来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如其诉请。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万元。被告表示如果法院认定其构成违约,认为3万元的违约金金额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庭审中,原告表示居间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被告的行为,如果被告对买方付款方式不认可完全可以提出变更,而被告最终签署了买卖协议。另外,原告为了维护自己权益,在索要产证与主张佣金的过程中确实对被告采取了一些过激的措施。本院认为,原、被告及买方签订的《居间协议》及《房地产买卖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三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结合原、被告陈述分析,原告促成被告与买方签订了具备房屋买卖交易主要条款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后被告出于个人原因的考虑与买方解除买卖协议并承担了赔偿责任,本次交易未果的原因在于被告而非原告,故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居间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在居间过程中存在重大欺诈行为,因原告予以否认且被告未提供该方面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难以采信。关于违约金金额,鉴于房屋交易实际未履行完毕,原告事实上未进行除促成买卖协议订立之外的其他服务,且原告自认其在后续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对被告采取了某些过激的行为,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实际提供的居间服务内容及被告违约的情节,酌情对违约金数额予以调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文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文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