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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执字第239、264、278-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黎安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黎安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执字第239、264、278-2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黎安建,系电白县魅力东方娱乐会所的经营者,住所地:电白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黎安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黎安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黎安建的银行存款2800元,并已支付给(2015)茂中法执字第278、279号案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1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支付案件执行费100元。(2015)茂中法执字第278、279号案已执行完毕。支付给(2015)茂中法执字第280号案申请执行人部分执行款500元。除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黎安建有存款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中法执字第239、264、280、281、2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培审判员  李 艳审判员  邱江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古兵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