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7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安心与高陵区崇皇街办军庄村十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心,高陵区崇皇街办军庄村十二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246号申请执行人安心,女,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高陵区。委托代理人安社,高陵区崇皇街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高陵区崇皇街办军庄村十二组。负责人高国平,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心与被执行人高陵区崇皇街办军庄村十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陵区崇皇街办军庄村十二组已通过高陵区崇皇街办给付申请执行人2086元,申请执行人安心已将该款领走。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高民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其利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雪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