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书荣、温正浪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温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15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辩护人蔡明前,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温某。辩护人吴文,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未检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温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兰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温某,辩护人蔡明前、吴世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温某来到苍南县龙港镇宫后路鑫辉宾馆对面报亭旁,用石头砸开报亭卷帘门,陈某进入报亭,盗取被害人张某的报亭内现金4500元及香烟(经鉴定价值为3313元)等物。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温某系聋哑人,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之间判处,对被告人温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判处。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且主观恶性小,作用相对较小,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温某系聋哑人,在本案中作用小,归案后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温某来到苍南县龙港镇宫后路鑫辉宾馆对面报亭旁,用石头砸开报亭卷帘门,陈某进入报亭,盗取被害人张某的报亭内现金4500元及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13元)等物,后两人对赃物进行分赃。2015年10月1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温某在龙港镇天华宾馆被抓获。另查明,经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3月18日鉴定,被告人陈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监控录像,价格鉴定意见书,归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温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温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告人温某系又聋又哑的人,二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温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陈某、温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7813元,返还被害人张监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书乐人民陪审员 杨德豪人民陪审员 丁良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萌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十八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