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执6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执641号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与邹富享处罚类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邹富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6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曾阳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永恒,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邹富享,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2135。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邹富享处罚类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作出的三管案城(中)[2013]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拆除擅自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东26号奥林匹克花园十座202北面公共平台搭建的雨棚、支付罚款和滞纳金共200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700元(其中20000元已付给申请执行人,700元作为本案执行费收取)。本院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拆除违建的义务。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未提出异议,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6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健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