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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执字第3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胡某与罗某甲离婚2015执390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罗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3909号申请执行人胡某,住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罗某甲,住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某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女儿罗晓晴由胡某携带抚养,胡某在每周周六日可探视儿子罗国锋一次,每次时间一天;被执行人要支付从2014年2月1日起每月欠款2500元,总计4500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075.0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到庭,被执行人均以申请人可以自行探视为由不予理会和拒不到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住址及工作单位。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银行存款、汽车及其他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暂未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39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泰健审判员  何健全审判员  赖国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观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