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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方素琴、姜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素琴,姜峰,梁伟芳,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执40号申请执行人方素琴,女,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姜峰,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梁伟芳,女,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李涛,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亳民一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方素琴与被执行人姜峰、梁伟芳、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因本案查封的房产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亳民一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云审判员  冯 华审判员  梁绍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施柏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