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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伯永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780号罪犯李伯永,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英德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2)芗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伯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将未退赃款折价返还给被害人。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伯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2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李伯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伯永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二月至二0一六年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分。二0一四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二0一五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7000元、退缴赃款2000元返还给被害人。本院认为,罪犯李伯永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伯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六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