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民二初字第2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书建与罗俊昌、高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建,罗俊昌,高晓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2985号原告李书建,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代理人王德庆,登封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俊昌,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现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张占朝,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晓青,女,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现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张占朝,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书建诉被告罗俊昌、高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德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占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1月14日、12月9日,被告罗俊昌以开发房地产急需资金为由分两次向原告借款80万元,约定月利率2.5%,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二份。被告利息支付至2013年4月份,后不再向原告支付借款及利息,故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罗俊昌立即返还原告借款8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2%支付);2.判令被告高晓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罗俊昌辩称,被告罗俊昌借款是事实,原告所称的借款数额属实,被告高晓青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法院依法认定。被告高晓青辩称,被告罗俊昌借款是事实,原告所称的借款数额属实,被告高晓青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法院依法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罗俊昌分别于2011年11月14日、2011年12月9日向原告借款共计8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5%。被告罗俊昌依约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3年4月30日,之后利息不再支付,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解决。另查明,庭审中,原告提交二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主张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对此无异议,认可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借条、转款凭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罗俊昌向原告借款80万元,且利息支付至2013年4月30日,被告罗俊昌同意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8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3年5月14日至偿还完毕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认可双方系夫妻关系,故被告高晓青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俊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书建给付借款本金80万元及相应利息(计算方式:以8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5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罗俊昌清偿完毕全部借款之日止);二、被告高晓青对被告罗俊昌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7040元,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罗俊昌、被告高晓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军波审 判 员  刘煜伟代理审判员  陈俊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