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行审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与台州市椒XX宇眼镜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台州市椒XX宇眼镜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02行审86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章维建,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XX宇眼镜厂,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经营者徐兴标。申请执行人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XX宇眼镜厂环境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台环椒罚字(2015)8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从事眼镜喷漆项目生产,该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配套的环保处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处以责令停止眼镜喷漆项目生产;罚款39000元的行政处罚。上述决定于2015年7月27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经催告后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且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台环椒罚字(2015)82号行政处罚决定。其中责令停止眼镜喷漆项目生产由申请执行人会同水、电等部门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欢欢审 判 员 汤俊斌审 判 员 阮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