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722民初781号原告张某,女,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尹先锋,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谢某,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鹏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诉称,2014年4月5日,原告经媒人介绍认识被告,由于双方没有充分了解,××××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很少有语言沟通。被告常因原告带的小孩弄坏家里的东西打孩子。原、被告于2016年1月25日因夫妻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谢某辩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4月5日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时常因家庭琐事生气。2015年年底,因生气原告离开被告家,双方分居至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张某提出离婚,被告谢某同意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冯鹏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