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冀0104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蒋瑞福、陈秀钟与蒋俊海、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道办事处大谈村村民委员会、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瑞福,陈秀钟,蒋俊海,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道办事处大谈村村民委员会,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1**民初1776号原告蒋瑞福。原告陈秀钟。被告蒋俊海。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道办事处大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大谈村。法定代表人郑锐,主任。被告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58号紫晶苑1栋25层。法定代表人石焕敏,执行董事。原告蒋瑞福、陈秀钟诉被告蒋俊海、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道办事处大谈村村民委员会、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瑞福、陈秀钟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蒋瑞福、陈秀钟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瑞福、陈秀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蒋瑞福、陈秀钟负担。审 判 员 吴宏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赵倩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