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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419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金川区双湾镇龙口村一社村民。被执行人贾某某,男,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高中文化,个体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41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某某已于2016年4月26日将煤款4262元及诉讼费53.50元全部付清。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4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建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