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3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鲁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3民初798号原告鲁某,女,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被告许某,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原告鲁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闫 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大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