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4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刘展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刘展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4执306号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刘展秀,女,(身份证号码×××1021),住广东省龙门县。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申请执行刘展秀其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龙法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罚金3000元,但被执行人刘展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移交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金融银信、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展秀其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24执3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永明审判员 龙海鹏审判员 梁敬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茹韵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