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91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景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某,郭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91民初496号原告景某某,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告郭某某,邢台市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景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