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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91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景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某,郭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91民初496号原告景某某,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告郭某某,邢台市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景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