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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7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杨皓伊与杜春磊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皓伊,杜春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7448号申请执行人杨皓伊,男,一九八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出生。被执行人杜春磊,男,一九六二年八月二日出生。杨皓伊与杜春磊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4年10月25日作出(2014)京中信执字第0089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执行标的为:一、借款本金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二、借款利息(自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三、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执���证书生效后,杜春磊未按执行证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杨皓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杜春磊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74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盖平山代理审判员  赵 乾代理审判员  张蜜蜜二〇一六年四月××日书 记 员  刘靖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