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3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秀芳与马飞鹏、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芳,马飞鹏,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546号原告:刘秀芳,女,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委托代理人贾良伟,临漳县红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飞鹏,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乡县。委托代理人高梅芳,肥乡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高梅芳,肥乡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乙鑫通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郑永强,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芳与被告马飞鹏、马俊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一半。审判员 王成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