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7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7民初239号原告马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农历9月举办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男孩王某甲,现年5岁,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原告与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经常殴打原告。2014年农历4月,原告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请求:1、与被告离婚;2、男孩王太宇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于2009年农历9月举办了婚礼,后补办了婚礼,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生育一男孩王某甲,现年5岁,现随被告一起生活。2014年农历5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被告去叫原告未果,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农历9月举办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男孩王某甲,现年5岁,现随被告一起生活。2014年农历5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期间,被告去叫未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且生育一男孩,两人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原、被告改正各自的不足,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其婚姻仍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国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俊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