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宿迁市天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海、陆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天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海,陆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1781号原告宿迁市天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涛。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艳,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海。被告陆燕。原告宿迁市天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时公司)与被告肖海、陆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时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天时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时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时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志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曼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