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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2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王小山申请刘罗平株洲市恒瑞包装实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山,刘罗平,株洲市恒瑞包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2执50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山,男,汉族,1967年6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施云丰,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罗平,男,汉族,1973年9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株洲市恒瑞包装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该公司总经理。两被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勇,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小山与被执行人刘罗平,株洲市恒瑞包装实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小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刘罗平,株洲市恒瑞包装实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曾雪梅审判员 余世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笔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