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50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9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王某自愿为被执行人王某某提供担保,保证被执行人王某某将案件款人民币50000元于2016年4月10日前偿付完毕,申请执行人杨某同意上述担保并自愿放弃利息部分、案件受理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放弃部分再不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杨某已领取案件款人民币50000元。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