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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2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2730号原告丁某某,住河北省衡水市.被告陈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未能提供被告陈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晓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