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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蒲志强诉宝鸡市鸿泽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志强,宝鸡市鸿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民初177号原告蒲志强,男,汉族,1968年生,住千阳县城关镇。被告宝鸡市鸿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法定代表人赵宝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志强与被告宝鸡市鸿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志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凤勇审判员  张建业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稼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