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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刑初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甘晋学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晋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143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甘晋学,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月28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1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晋学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22日延期审理,于同年2月19日恢复法庭审理。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吟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晋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2015年1月中旬某日下午,被告人甘晋学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凰大学新村好又多超市外路边,向王某销售冰毒(甲基苯丙胺)4.96克。2、2015年1月27日晚,被告人甘晋学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凰大学新村3区23幢旁,向王某销售冰毒(甲基苯丙胺)12.30克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在被告人甘晋学身上搜到冰毒(甲基苯丙胺)0.92克。后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甘晋学位于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凰大学新区3区巳单元6号车库暂住地进行搜查,在该车库的阁楼的电脑桌抽屉内及行李箱内,查获冰毒(甲基苯丙胺)5包共计60克。为证实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甘晋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七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甘晋学当庭辩解称:从其暂住地查获的毒品不是其的。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甘晋学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凰大学新村好又多超市外路边,向王某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4.96克。2、2015年1月27日晚,被告人甘晋学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凰大学新村3区23幢旁,向王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场查获疑似毒品2包,经鉴定,分别净重12.30克、0.92克,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后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甘晋学位于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凰大学新区3区巳单元6号车库暂住地进行搜查,在该车库的阁楼的电脑桌抽屉内及行李箱内,查获疑似毒品5包,经鉴定,净重60克,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从阿甘(指被告人甘晋学)处拿的冰毒,第一次是2015年1月,双方在鸣凰小区边上超市外的大路边交易,欠账的,其回去称了是4.96克;1月27日中午,其联系阿甘要半套冰毒,他同意欠账,下午3点其被警察抓获后又联系阿甘交易,在阿甘住处外面的路上,阿甘上车把冰毒放在正副驾驶位置中间的储物柜上面,然后警察就把他抓住了,其买冰毒都是和阿甘联系等事实。2)证人白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是房东,被告人甘晋学和称是师傅的人一起来租的房子,那人经常和甘晋学到其这边玩,偶尔也住在这边等事实。3)被告人甘晋学的供述笔录及当庭供述,证明其和姓胡的人一起去租的房子,其喊姓胡的师傅,2015年1月的一天下午,王某联系其要5克冰毒,要欠账,其和姓胡的在家,姓胡的答应后给其1小包冰毒,其和王某在鸣凰大学城那边的好又多超市门口交易的;1月27日王某联系其买半套冰毒,说好欠账,半套是1750元,姓胡的同意的,下午4点左右其联系王某但打不通电话,晚上6点左右,王某回了电话,姓胡的就去阁楼上拿了袋冰毒给其,还拿了个小的说送给王某玩,其到路边等王某,王某到后其上车把冰毒放在正副驾驶位置中间的储物盒上,这时警察就把其抓住了,从暂住地搜到的冰毒是姓胡的人的等事实。4)公安机关制作的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重记录、收缴毒品专用收据,证明对现场查获的疑似毒品等物品进行扣押、称重、收缴。5)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证明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分别净重12.30克、0.92克、60克,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6)公安机关调取的手机通话清单,证明被告人甘晋学手机证人王某手机、姓胡的手机在案发时段多次通话等事实。7)公安机关制作和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甘晋学与证人王某相互进行辨认,证人白某辨认被告人甘晋学为租住6号车库的男子。8)公安机关制作和出具的尿样检测记录,证明被告人甘晋学的尿检经检测呈甲基安非他命阳性。9)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甘晋学被抓获归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晋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数量在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被告人甘晋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甘晋学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起诉认为暂住地查获毒品系被告人甘晋学所有的证据无排他性,认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甘晋学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甘晋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预缴人民币四千元三百一十三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止;尚未缴纳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查获的违禁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碧莲人民陪审员  潘荣兴人民陪审员  黄兰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建兰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