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吴晓锋与王雪峰、陆小英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锋,王雪峰,陆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吴晓锋。被执行人王雪峰。被执行人陆小英。吴晓锋与王雪峰、陆小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5)武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陈 波执行员 熊金明执行员 李晓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