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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黄伟山诈骗、非法获取公民个人案与黄良城、黄田春、刘美兰诈骗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人黄伟山,黄良城,黄田春,刘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910号被执行人人黄伟山,男,1992年1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黄良城(曾用名黄良成),男,1980年5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黄田春,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刘美兰,女,1974年2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元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广元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黄伟山犯诈骗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罪,黄良城、黄田春、刘美兰犯诈骗罪的(2015)安刑初字第523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将被执行人黄伟山、黄良城、黄田春、刘美兰应追缴的罚金人民币33000元及违法所得款30195.3元移送执行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划拨刘美兰金融机构账户人民币17177.73元,暂时没有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黄伟山、黄良城、黄田春、刘美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523号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黄伟山犯诈骗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罪,黄良城、黄田春、刘美兰犯诈骗罪追缴罚金人民币33000元及违法所得款30195.3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亚虹审判员  李敬平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