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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23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胡迎春与娄中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迎春,娄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2389-1号申请执行人:胡迎春,女,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娄中伟,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迎春与被执行人娄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淑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