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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201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何永刚与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刚,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201民初309号原告何永刚,女,汉族,1990年出生。被告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和谐路1号政府4楼。法定代表人曹护林,系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2800030000170。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刚与被告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永刚撤回对被告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永刚承担。审判员  殷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柴国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