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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军与被执行人郑德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军,郑德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1532号申请执行人赵军,男,住四川省。被执行人郑德谊,男,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赵军与被执行人郑德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工商局、国土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郑德谊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  炎  文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人民陪审员 陈  凌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萍(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