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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8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秀坤与李景、詹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坤,李景,詹静,葛春玲,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838号之一原告:王秀坤,委托代理人:葛宝,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景,被告:詹静,被告:葛春玲,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984400129.住所地:衡水市永兴西路格林家园写字楼三楼。负责人:郝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坡,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坤与被告詹静、葛春玲、李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坤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景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坤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坤撤回对被告李景的起诉。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