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委赔监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刘国清申请国家赔偿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黑委赔监14号刘国清:你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15)哈法委赔字第18号决定,以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香坊法院)和哈中院民事判决实体错误、香坊法院违法拘留你妻子陈士兰,严重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该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你以香坊法院和哈中院民事判决实体错误,把被告王荣根和哈尔滨市道外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实体撤销,10年以后才追加进来承担责任,但已执行不能,导致你17年上访,严重侵犯你合法权益为由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受案范围,哈中院决定对你的该项赔偿请求予以驳回,并无不当。另外,你认为香坊法院违法拘留陈士兰,并以你的名义申请香坊法院国家赔偿,因你不是该强制措施的相对人,哈中院决定对该项请求不予审理,并无不当。综上,哈中院(2015)哈法委赔字第18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