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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12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郑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312刑初50号公诉机关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临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以桂市临检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以来,被告人郑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刘哥”(另案处理),“阿光”(另案处理)利用被告人之前左锁骨骨折在临桂区进行敲诈勒索。“刘哥”负责驾车寻找敲诈勒索的目标车辆并引对方超车,“阿光”负责骑自行车搭着被告人在对方超车时故意摔倒,王某某在郑某摔倒后,拦住对方车辆,并要求对方车俩司机带被告人郑某去医院检查,继而以私了的方式敲诈勒索对方车辆司机的钱财。2015年9月5日16时许,被告人郑某伙同王某某、“刘哥”、“阿光”在临桂区六塘镇初级中学三岔路口南侧通往周公山村30米处路边采取以上“碰瓷”的方式对被害人秦某甲敲诈勒索人民币23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5年9月8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伙同王某某、“刘哥”、“阿光”在临桂区中仁路5号附近路段采取以上“碰瓷”的方式对被害人贲某甲换敲诈勒索4500元。2015年9月9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郑某伙同王某某、“刘哥”、“阿光”在临桂区两江镇高妙村委会燕子窝村(机场路和临苏路交叉口)路段采取以上(碰瓷)的方式对被害人黄某进行敲诈勒索。后被被害人黄某识破,被害人黄某将王某某、郑某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综上,被告人郑某共敲诈勒索三次,勒索钱财价值27500元。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采用“碰瓷”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以来,被告人郑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刘哥”(另案处理),“阿光”(另案处理)等人利用被告人之前左锁骨骨折在临桂区以“碰瓷”的方式制造假车祸,敲诈勒索车辆司机钱财。具体由“刘哥”负责驾车寻找敲诈勒索的目标车辆,并引对方超车,“阿光”负责骑自行车搭着被告人在对方超车时故意摔倒,王某某在郑某摔倒后,拦住对方车辆,并要求对方车辆司机带被告人去医院检查,继而以私了的方式解决赔偿问题来敲诈勒索车辆司机的钱财。2015年9月5日16时许,被告人郑某伙同王某某、“刘哥”、“阿光”等人在临桂区六塘镇初级中学三岔路口南侧通往周公山村30米处路边采取上述“碰瓷”的方式对被害人秦某甲进行敲诈勒索,索得23000元。2015年9月8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伙同王某某、“刘哥”、“阿光”等人在临桂区中仁路5号附近路段采取上述“碰瓷”的方式对被害人贲某甲换进行敲诈勒索,索得4500元。2015年9月9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郑某伙同王某某、“刘哥”、“阿光”等人在临桂区两江镇高妙村委会燕子窝村(机场路和临苏路交叉口)路段采取上述“碰瓷”的方式向被害人黄某索要赔偿款11000元。后被被害人黄某识破,将王某某、郑某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综上,被告人郑某共参与敲诈勒索三次,勒索到手钱财275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临桂县公安局两江派出所于2015年9月9日22时30分接到被害人黄某的报案称自己于同日13时20分至14时许被人“碰瓷”,并将“碰瓷”的两名男子抓获后扭送至临桂县二塘派出所。公安民警在办理“黄某被碰瓷案”中发现秦某甲和贲某甲换均被“碰瓷”的方式被人敲诈勒索,公安机关对上述案件均立案侦查等情况。2、被告人郑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3.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9日中午一点四十分左右,其骑一辆三轮摩托车从机场加油站出来,路过两江镇高妙村委往两江方向约100米左右,也就是临苏交叉口旁10米的地方,看到一个年轻男子骑着一辆自行车往两江方向靠右行驶,后面搭着另一个年轻人,当其骑三轮车离自行车还有3米远左右,其看到这两个年轻男子都下了自行车,自行车被丢在路边,其马上停下车,这两个男子走过来和其讲其碰到他们,其中一个男子用右手捂住他的左肩膀,还喊痛,要求将他送去医院做检查。其就骑三轮车将他们送至医院,并找到姓伍的医生帮做了检查,是左肩膀骨折,姓伍的医生后悄悄告知其该伤是前几天的老伤。其才觉有问题,此时,有人打电话给未受伤的男子,讲了一下就将电话给了其,电话对方的男子问其碰伤了人怎么处理,并问其要11000元将此事私了。其当时认为是敲诈,就想借送他们到临桂金水湾医院一个叫梁某开的骨科医院找机会抓住他们。之后其在两江医院门口请了一辆面包车到了金水湾医院,之后其拿两江医院给肩膀骨折的男子的拍片给骨科医院的医生看,医生看过之后告知其,该片其昨天看过。其当时反应过来,此时,一名护士告知其,受伤男子在楼下上了一辆三轮车走了,其就马上叫人想办法拦住这两名男子,接着,其下了楼并叫了5、6个同乡的人上了面包车去追他们,在追至二塘工业区三中旁边追上了他们,并将他们扭送至二塘派出所。4.被害人秦某甲的陈述、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书证协议书,证实2015年9月5日16时许,其和其妻子秦某乙从临桂县六塘街上开三轮摩托车行至临桂县六塘镇镇中旁三岔路口六塘镇排水管网点时,有一辆白色小桥车在其车前面缓行,其就加油门往这辆白色的小汽车右边超车。当其开着三轮摩托车于这辆白色小汽车并排行驶时,突然有个青年男子骑着自行车载着一个青年男子从六塘镇排水管网点处猛撞向其,在撞到其的车后,这两个年轻男子倒在路边的花圃上,其中一个男子抱住自己的左肩膀喊痛。在其问受伤男子伤势时,在六塘镇排水管网点处又跑来一个青年男子,该男子跟其讲,其将他朋友撞伤,要去医院拍片检查。骑自行车的男子见其带两个男子去检查,他就骑自行车走了。其当时以为其撞了人,就没注意。其将受伤的男子带去了六塘镇卫生院进行检查后,得知受伤男子叫郑某,陪他一起来的男子叫王某某,都是外地人。在卫生院拍片检查后,检查结果是郑某的左肩锁骨断了。王某某在看到这个结果后,他就打了一个电话给他叔,后其和王某某的叔叔通了电话,他的叔叔讲可以私了,要其拿23000元给王某某,当作赔偿郑某的医药费和误工费,其同意,之后其回家拿了23000元给了王某某,王某某写了一张协议书。5.被害人贲某甲换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8日13时许,其开三轮车送其儿子上学,车行至临桂镇中仁路“都市丽景”门口附近,看见前面有一辆自行车,上面搭着三个年轻小伙子,自行车拐来拐去,其刚超过自行车时,那辆自行车就撞到其三轮车的后轮,跟着有一名男子跳到其三轮车上,另一名男子拦住其的三轮车前面不让走,跟在其车后面就走来一名受伤的男子,喊痛,并跟其交涉,其就将其姐姐贲某乙叫过来把其儿子送去学校,其中一名男子就推着自行车走了,跟着其和其姐带着另外的两名男子到了临桂县人民医院,当时人很多就没有拍片,之后又将两名男子带至金水路的“梁某骨科医院”,拍完片后,医生讲受伤的男子左锁骨断了,后经过协商,其赔偿4500元给这两名男子,将此事私了,给钱后没有写字据,大家就离开了。6.证人秦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5日下午16时许,其和其丈夫秦某甲驾驶红色三轮车从农贸市场回家,车行至六塘中学三岔口上的一条小路上,遇上一辆银白色的轿车行驶在三轮车前面,其当时看到这辆车的司机在打电话,开得很慢,其丈夫秦某甲准备从白色轿车的左边超车,超车时,从左边斜坡冲下来一辆自行车,车上有两个年轻男子,碰到三轮车的左边中部,自行车倒在路边的花圃上,其和秦某甲就停车下来查看,骑自行车的人爬起来,后慌慌张张的扶起自行车往六塘中学方向走了,坐在自行车后的那个年轻男子起不来,并摸着自己的左边肩膀喊痛,此时有一名年轻男子往路边的屋檐下走过来,要求带受伤的男子去医院检查。秦某甲就扶这名受伤男子和另一名年轻男子上了三轮车去六塘卫生院检查,并给该男子拍了片,医生讲受伤男子左锁骨骨折,受伤男子听后打电话给其叔叔,后由秦某甲跟他叔叔在电话中提出要秦某甲赔偿受伤男子23000元。后秦某甲同意赔偿23000元私了该事,并回村里要了23000元在六塘卫生院放射科门口给了带受伤男子来医院检查的男子,并让该男子写了一份协议和收条,之后其和秦某甲离开了医院。7.证人贲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8日中午,其接到其妹妹的电话得知她在“都市丽景”附近撞到一个小伙子,叫其过去看,其到现场后,看见两个年轻小伙子坐在其妹妹的三轮车上面。其和其妹妹带着这两名男子至临桂县“梁某骨科门诊部”拍了片,医生看了片后告知那名男子的左锁骨断了,并讲治疗费用在3000元内。其听到该情况后叫受伤男子给医生治疗,就在这时,陪同那名受伤男子一起来的男子的电话响了,那名男子接听一下后将电话给其,并称是叔叔的电话,经过其和他叔叔就赔偿费用讨价还价后,其同意给4500元给他们,私了该事。接着其和其妹妹带着他们两个至“金水湾境界”旁边的工商银行取了4500元给他们。8.证人廖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医院骨科的主治医师,2015年9月8日下午3时左右,其在临桂县梁某中医门诊部上班,其当时给一个左肩膀锁骨骨折的小伙子看到拍片,当时还有一个年轻小伙子陪同一起来的,看完后,在大厅,他们跟一个自称是开三轮车的妇女谈了一下,谈什么内容,其不清楚。第二天,也就是2015年9月9日,其上班又看见那个骨折的小伙子又来医院,其将此事专门向梁院长汇报过。9.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8日晚上,其诊所的廖某医师向其汇报当日中午,其接到一个左肩膀锁骨骨折的病人,在该所拍了X光照片后,没有治疗就走了。2015年9月9日的下午15时许,2、3个两江的人拿了一张X光片来诊所,受伤的病人在该所登记的名字都是郑某,且系同一个人,通过该片分析,这个年轻男子锁骨的伤不是当时造成的,这个伤至少有一周。10.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害人秦某甲于2015年9月5日被被告人郑某人等人以“碰瓷”方式敲诈勒索的中心现场位于临桂县六塘镇初级中学三岔路口南侧通往周公山村30米处路边等现场情况;本案被害人贲某甲换于2015年9月8日被被告人以“碰瓷”方式敲诈勒索的中心现场位于广西临桂县临桂镇中仁路5号附近路段等现场情况;本案被害人黄某于2015年9月9日被被告人以“碰瓷”方式敲诈勒索的中心现场位于广西临桂县两江镇高妙村委会燕子窝村(机场路和临苏路交叉口)路段。且经被害人贲某甲换和证人贲某乙辨认,在2015年9月8日在临桂镇中仁路自称被贲某甲换的三轮车碰到受伤的男子就是被告人郑某,以及本案被告人郑某辨认现场情况。11.同案犯王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供认2015年9月3日,“刘哥”驾驶一辆白色现代小车搭着“刘哥”老婆,“阿光”及其老婆、其和郑某六人,从广东佛冈到达桂林,采用骑自行车“碰瓷”的方式进行敲诈勒索。每次“碰瓷”都是由“刘哥”及其老婆、“阿光”老婆三人开车在路上寻找作案目标,找到目标后,“刘哥”通知其他人,然后“阿光”骑自行车带着郑某到被敲诈的三轮车前方摔倒,其就负责在“阿光”和郑某摔倒后上前拦住被敲诈的司机并要求司机带郑某去医院进行检查,在检查结果出来后,由其打电话给“刘哥”,由“刘哥”与对方谈事情的解决方法和赔偿的具体问题。每次作案后,由其从事主手里拿钱后交给“刘哥”。郑某的左肩膀锁骨是2015年8月29日,被“刘哥”叫人拿锤子敲断的,因为敲断了郑某的锁骨,郑某就可以以左肩膀骨折的借口进行“碰瓷”。在临桂作案3次,2015年9月5日下午16时许,其、郑某、“阿光”及其老婆,“刘哥”及其老婆一起6人驾驶一辆白色的现代两厢车到达临桂县六塘镇,距离六塘镇中学30-40米的三岔路口通过上述方式,敲诈勒索一个三轮车司机23000元,并写了一份协议书,签了其和郑某的名字。其和郑某把23000元给了“刘哥”,其问“刘哥”要了1000元。2015年9月7日下午3时许,“刘哥”驾驶车带着其和郑某、“阿光”及其老婆、“刘哥”的老婆一起来到临桂县城一个小学附近,采用上述方法敲诈勒索一个女三轮车司机,后叫该司机将郑某带至临桂县第二附属医院检查,因人太多又换到梁某骨科医院,经检查郑某左肩膀骨折,其就打电话给“刘哥”,由“刘哥”与该女司机谈赔偿问题,之后,这个女司机在医院旁边的一个工商银行取了4500元给其,后将4500元交给了“刘哥”,其和郑某没有拿到钱。2015年9月9日13时左右,“刘哥”开车载其等人到临桂县两江镇两江机场附近的公路边并安排好分工,他开车寻找目标,“阿光”骑自行车搭着郑某,其就站在马路的附近,等“阿光”和郑某骑车“碰瓷”后其负责拦住被“碰瓷”者。后看见“刘哥”开车缓慢行驶,一辆红色的三轮摩托车从“刘哥”开的车子右边超车。“阿光”和郑某见状,赶忙骑着自行车向这辆红色三轮车撞去,之后郑某和“阿光”倒地装作受伤疼痛的样子,其上去拦住这辆红色三轮摩托车的司机,并要求一起到医院进行检查。“阿光”在去检查的时候将自行车推走了。那个三轮车司机将其和郑某带去两江镇卫生院进行拍照检查,检查结果是郑某的左边锁骨断了。其打电话给“刘哥”,让“刘哥”与司机交谈赔偿的事情,“刘哥”在电话要求司机赔偿11000元。该司机没有给钱,他叫他朋友开车将其和郑某带至临桂县梁水桥中西结合门诊进行治疗。到临桂县梁水桥中西结合门诊时,其就打电话给“刘哥”,他在电话里面和其讲,这家医院昨天来过,叫其二人赶紧离开,之后,其和郑某就离开这家医院,但离开没多久,就被那个司机拦住后报了警,并将其二人送至公安机关。12.被告人郑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供认2015年9月份,其、王某某、“阿光”和他女朋友、“石头”和他女朋友,由“石头哥”驾驶一辆白色现代汽车将其等人从广东带到桂林。其和王某某、“石头哥”、“阿光”制造假车祸“碰瓷”,就是其故意撞上被“碰瓷”者,并以旧伤为借口,向被“碰瓷”者索要钱财,其左肩膀锁骨伤是在广东佛山一个宾馆里面被“石头哥”拿锤子敲断的,敲断了其锁骨就可以以锁骨骨折为借口进行“碰瓷”。每次“碰瓷”,都是由“石头哥”、“石头哥”和“阿光”的女朋友驾驶汽车在路上寻找作案目标,“碰瓷”的地点一般都选择两个车道的道路,地段比较偏僻,附近没有摄像头,找到目标后“石头哥”就通知其等其他人,由“阿光”骑自行车带着其到三轮车前方假装摔倒,王某某负责在“阿光”和其摔倒后上前拦住三轮车司机并要求司机带其去医院进行检查,在检查结果出来后由王某某打电话给“石头哥”,由“石头哥”与对方谈事情的解决方法和赔偿的具体问题,整个过程中,其就负责假装受伤并装疼,每次作案后由王某某负责从事主手上拿钱,再将钱交给“刘哥”。2015年9月初,具体日期记不清楚,其和王某某、“阿光”还有老板4人,经过分工后,来到临桂县中仁路,看到一辆三轮摩托车与老板开的车相向行驶,老板开着小车减速后去别三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没办法就从旁边超车,“阿光”骑自行车搭着其刚好过来,并制造假象直接摔倒在地,其和“阿光”摔倒在地后,王某某就从旁边出来拦车并叫司机下车,其在旁边捂左肩膀锁骨部位喊痛,王某某要求司机带其去医院检查,刚开始去的医院人多,后又换了一家骨科医院,检查完后,王某某就负责跟司机讲钱的事,后敲诈司机4600元。2015年9月初一天中午,老板找好作案地点就开车搭着其和“阿光”、王某某来到临桂县的一个乡镇的中学旁边,按原来的分工,“阿光”骑自行车搭其,当其等人看见前面有一辆三轮摩托车经过,像一对夫妻,老板开车去别三轮摩托车,“阿光”骑着自行车和三轮车相向行驶,当三轮车超车经过时,其就假装摔倒在地,其装受伤,王某某从旁边出来拦车并要求带其去医院检查,检查完后,王某某就和他们协商私了,后敲诈对方23000元。2015年9月9日下午13时许,“石头哥”开着一辆白色小车搭着其、王某某、“阿光”等人来到临桂县两江国际机场附近,其、“阿光”、王某某下了车在临苏路路口等候,过后,采用与之前同种方法,制造一场“车祸”,其装痛,王某某拦住司机并要求司机带其去医院,后司机将其带至两江镇卫生院,看了一下又带其和王某某一起到临桂的骨伤科医院,当时其坐在骨科医院门口,当时王某某跟其讲,石头哥叫其和王某某跟三轮车司机要15000元来摆平该事,其听后和王某某商量觉得不妙,就搭上一辆三轮车跑了,但没跑多远,被追上后被带至派出所。其参与碰瓷以来,共分得1000元钱。“石头哥”姓刘,广东人,平时其叫他“石头哥”或者老大。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伙同他人相互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的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参与多次敲诈勒索,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实施第三次敲诈勒索中,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第三起敲诈勒索系犯罪未遂,故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及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羁押之日起计算刑期,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交纳);责令被告人郑某退出赃款人民币二万七千五百元返还给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唐 妍人民陪审员  唐振国人民陪审员  黄日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覃宇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