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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万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江西雄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吉安市东固工业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雄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东固工业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万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雄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义县凤凰山工业开发区。机构代码:67242577-3。法定代表人:龚兆汉,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安市东固工业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东固镇柏木岭。组织机构代码:71656777-4。法定代表人:王文峰,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西雄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市东固工业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安万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2012)安万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涂国煌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秦拥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秀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