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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桂秋与梁敏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初54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秋,梁敏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547号原告:陈桂秋,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告:梁敏昭,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秋诉被告梁敏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桂秋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桂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桂秋负担。审判员  李淑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