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2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马建国与王丽,吴芝英,王玉杰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国,王丽,吴芝英,王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2执808号申请执行人马建国,男,回族,新疆二道桥旅游出租车有限公司司机,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兰湖路。被执行人王丽,女,回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盛祥机械化施工部职工,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兰湖路。被执行人吴芝英,女,回族,无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乌拉泊兰湖路。被执行人王玉杰,男,回族,现暂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乌拉泊兰湖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三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丽、吴芝英、王玉杰搬出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乌拉泊兰湖路新居69号房屋;二、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王丽、吴芝英、王玉杰的存款、收入250元(执行费250元);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娄俊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