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起加顺申请执行严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起加顺,严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起加顺,住元谋县。被执行人严德明,住元谋县。本院在执行起加顺申请执行严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2)元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应执行标的为2341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严德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元执字第28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起学聪审判员 杨映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光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