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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民终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魏木英与朱祥军、朱祥松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祥军,朱祥松,魏木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民终3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祥军,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水电工,住政和县。委托代理人张余文,政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斌,政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祥松,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政和县。委托代理人张余文,政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斌,政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木英,女,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政和县,现住政和县。委托代理人杨基楚,政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朱祥军、朱祥松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2015)政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2015)政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江 舟代理审判员  黄清曙代理审判员  夏 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卓丽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