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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民终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颜文孝因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文孝,朱晓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民终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颜文孝,男,汉族,1943年4月12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秦许乡马烨村六社,现住岷县岷阳镇岷峰村四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晓春,男,汉族,1960年2月10日生,甘肃省岷县人,系岷县秦许供电所收费员,住岷县岷阳镇三渠河**号。上诉人颜文孝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岷县人民法院(2015)岷民二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颜文孝未能按期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焦茂荣审判员  秦民生审判员  史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