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冶御景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御景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执40-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法定代表人向顺祥,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大冶御景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法定代表人胡戈辉,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黄石中民一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冶御景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其退还工程安全保证金1,000,000.00元及利息56,000.00元(利息以1,000,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2月4日开始计算至2014年2月4日止),支付窝工损失2,121,000.00元及利息118,776.00元(利息以2,121,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2月4日开始计算至2014年2月4日止),共计3,295,776.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大冶御景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虽有财产,但目前暂不宜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石中民一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适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绪清审判员 颜学平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伍任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