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3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鄂1123民初524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7年12月4日出生,住罗田县,委托代理人肖祝飞,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1,男,汉族,1986年6月22日出生,住罗田县,委托代理人付强,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聂长明独任审判,书记员张丹担任记录,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肖祝飞、被告杨某1及委托代理人付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4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女名杨某2。由于性格和生活习惯存在差异,家庭矛盾突出,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杨某2由原告或者被告抚养;3、被告给予原告补偿金10万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在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范围内,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王某与杨某1离婚。二、婚生女杨某2由杨某1抚养,并承担全部的抚养费。王某享有探视权,杨某1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时双方先协商好时间和地点,以不损害婚生女杨某2的正常生活为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聂长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