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钟楼区邹区群立灯饰经营部与合肥瑶海区翔龙灯具经营部、谢华钧、谢华均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楼区邹区群立灯饰经营部,合肥瑶海区翔龙灯具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钟楼区邹区群立灯饰经营部,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经营者:王如广,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翔龙灯具经营部,住所地合肥市红旗建材市场。经营者:谢华钧,男,195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余姚市。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21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翔龙灯具经营部的银行存款15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