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岑某甲与岑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某甲,岑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2执28号申请执行人岑某甲,男,壮族,农民。被执行人岑某乙,女,壮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岑某甲与被执行人岑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峨县人民法院(2012)峨民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岑某乙应向申请执行人岑某甲支付2012年5月至2016年1月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13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给付申请人抚养费13500元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3元。本案经“四查”、“两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可供执行;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现长期外出打工。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财产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本案未履行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峨县人民法院(2016)桂1222执2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仕雄审判员 韦 安审判员 王细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覃图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