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原告刁德祥诉被告刁呈林、刁呈明、刁呈江、刁呈才、刁呈文、刁呈银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德祥,曾德书,刁呈林、刁呈明、刁呈江、刁呈才、刁呈文、刁呈银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735号原告刁德祥,男,生于1940年3月25日,汉族。原告曾德书,女,生于1939年12月10日,汉族。被告刁呈林、刁呈明、刁呈江、刁呈才、刁呈文、刁呈银,系二原告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刁德祥、曾德书与被告刁呈林、刁呈明、刁呈江、刁呈才、刁呈文、刁呈银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德祥、曾德书撤回对被告刁呈林、刁呈明、刁呈江、刁呈才、刁呈文、刁呈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刁德祥、曾德书负担。审判员 万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俊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