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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郭宗龙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369号罪犯郭宗龙,又名郭千峰,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07)寒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宗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07年2月8日起至2021年2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24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六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5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郭宗龙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宗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4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郭宗龙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为病残犯,前臂远中三分之一处外伤性截肢。本院认为,罪犯郭宗龙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序合法。但该犯系病残犯,前臂远中三分之一处外伤性截肢,减刑时可酌情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宗龙减去有期徒刑八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2月8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