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3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青岛颐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东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颐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东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3091号原告青岛颐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伟。被告孙东光。本院在受理原告青岛颐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东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于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但原告至今未缴纳诉讼费,应当按照撤诉处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所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