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0执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芬与陈蕊、鲁耀华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芬,陈蕊,鲁耀华,鲁鸿祥,吴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0执885号申请执行人黄芬,女,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丁飞,上海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蕊,女,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鲁耀华,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鲁鸿祥,男,194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吴琪珍,女,194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上海市黄浦公证处作出的(2015)沪黄证执字第410号黄芬与陈蕊、鲁耀华、鲁鸿祥、吴琪珍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芬要求被执行人陈蕊、鲁耀华、鲁鸿祥、吴琪珍支付本金人民币2,57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陈蕊、鲁耀华去向不明,鲁鸿祥、吴琪珍长期不在家中,经查银行存款、股票、社保、车辆上均没有可供执行的线索,被执行人的房产上海市杨浦区齐齐哈尔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已经轮候查封。正式查封的案件系中国银行为原告,目前仍旧在诉讼阶段。目前申请人没有线索,并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高令、网上追查、曝光台。鉴于上述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黄浦公证处作出的(2015)沪黄证执字第410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力审判员 陆拥军审判员 吴自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 臻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