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民辖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胡海岩与大连海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海岩,大连海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海宝网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辖终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海岩,男,汉族,1967年12月4日生,现住址瓦房店市铁东办事处文圣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海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蒋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所超、付振彤,均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大连海宝网苑,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区。投资人胡海岩,个人独资企业。上诉人胡海岩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071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改判由瓦房店市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房屋位于大连高新区黄浦路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晓梅审 判 员 周伯吉代理审判员 魏久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玉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关注公众号“”